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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07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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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老年人养老生活水平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等部门,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养老服务设施与服务”的建议

(一)加强养老机构规划和建设。按照《“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积极打造覆盖城乡的“县级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目前,全省88个县区总共投入运营养老机构778个,其中县级养老机构137个、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641个;共投入运营床位6.95万张,入住3.73万人,床位利用率为53.7%。全省投入运营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站1350个,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站1010个。

(二)提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改造,配齐适老化设施设备。全省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有778个,其中标准化养老机构360个。全省共有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4.66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66.76%,超过国家55%的目标值,照护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能力显著提高。积极推广“集团企业+区县”“中心+站点”等模式,培育、引进资质良好、运营规范的市场主体对养老机构进行批量托管、专业化运营。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国家强制性标准,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持续提高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水平。

(三)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加强老年医学科建设,截至2024年底,全省设立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公立综合性医院分别为241家、192家,老年医学科设立占比达73.25%、91.43%;加大老年医学人才培训力度,2021年至2024年全省共计完成老年医学科骨干医师、医养结合机构医生、护士等老年医学人才培训共计682名。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富余编制床位开设康复、护理床位。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加强在养老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配置康复辅助器具,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国家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全省12家试点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远程医疗服务。

(四)提供差异化医养结合服务。制发《贵州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发展若干措施》,推动“养中有医、医中有养、两院一体、医养签约”等多种形式,加快我省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截至2024年底,全省建成医养结合机构总数162个,其中双证齐全医养结合机构121个(养办医54个、医办养67个),机构人员9729人、机构床位1.88万张、医养签约799对。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2个、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1个、国家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12个,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县21个、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单位7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试点单位212个、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试点92个。

 二、关于“培养和激励养老服务人才”的建议

(一)加强专业教育培养。2024年11月15日,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等12部门制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24〕12号),要求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特别侧重失能失智照护等急需紧缺领域,完善学科体系,优化专业布局。目前,全省有36所高等学校(含高职院校)开设老年保健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护理、社区管理与服务、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健康服务与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2024年招生2.4万余人,为全省普惠养老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支撑。在贵州省职业教育“技能贵州”行动中,省教育厅专门设立“省级社区教育基地和老年大学示范校”项目,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老年教育,现已建设37个省级社区教育基地或老年大学示范校。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采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22年-2024年,省民政厅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5100余名,其中养老护理员3214人,养老机构管理人员1369人、养老机构医护人员139人、基层养老服务工作人员384人,3148名养老护理员通过考评认证后取得了人社部门颁发的初/中级技能等级证书,有效提高了机构服务水平和人员从业资质。人社部门实施“黔灵家政”培训工程,大力开展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等人员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2024年,全省累计完成职业技能培训61.75万人次,其中,培训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护工等1.3万人次。2021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来,共计6.3万余人获得养老护理员和失智老人照护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提高养老从业人员待遇。指导养老机构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水平。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分配向养老服务人才、一线服务人员倾斜。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劳动用工管理,用工单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减轻员工劳动强度、改善工作条件。

三、关于“解决养老经费问题,转变养老观念”的建议

(一)加大福彩公益金投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到2022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2024年,省级福彩公益金投入养老服务2.64亿元,占省级福彩公益金总额4.78亿元的55.2%。根据《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以及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从2023年起,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实施一次性建设奖补,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实施一次性运营奖补。两年来,共为29个机构发放建设补贴2675.3万元,为117个机构发放运营补贴2401.5万元。2024年,各地采取机构连锁运营、物业运营、居委会代管、老年协会自我管理等方式,新增运营432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省累计运营1350个,老年人社区养老占比达到2.22%。

(二)多维度财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相关规定,2024年全我省共为41户社区家庭服务企业减免应纳税所得额273.07万元;11户纳税人享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298.19万元;15户纳税人享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61.86万元;5户纳税人享受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804.03万元;全省157户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955.89万元;36户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19.84万元。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相关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2024年,我省3户纳税人享受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6.16万元;9户纳税人享受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2.78万元。三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要求,在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阶段,全省有75.34万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减免个人所得税76937.06万元。

四、关于“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一)加强养老服务法治化保障。2021年7月29日,《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十章九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与康养、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是贵州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考核问责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明确基本养老服务落地的载体和路径,围绕养老服务痛点堵点提出一系列突破性解决方案,对贵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强化政府养老服务责任和职能,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6月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条例》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进一步强化了立法与监督的有效衔接。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一是健全行业标准体系,近年来,省民政厅按照《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明确的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提供标准、支撑保障标准等三个子体系,围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编制养老服务地方标准,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和评价地方标准体系,先后发布了《贵州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规范》。为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强化与国家标准的协调配套,省民政厅发布了《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评价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规范》《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服务规范》等5项标准,于2022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7项省级养老服务标准的发布,为推进我省养老服务工作标准化,推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2021年,我省在深入贯彻中央精神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登记备案、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日常运营、防范非法集资、资金监管、突发事件应对、信用体系建设、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九个制约我省现阶段养老服务发展的“痛点”“堵点”,按照明确“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思路,制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抓好《贵州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落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2024各级养老服务机构累计排查出问题隐患410条,全部完成整改;围绕机构备案、服务质量、打击从业人员欺老虐老等方面开展养老机构人身安全问题排查整治,发现233个问题,2025年3月前已完成整改。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精神,充分吸纳您关于“提高老年人养老生活水平”的建议,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指导各县(市、区、特区)增强科学预判、做好前瞻部署,制定县域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城乡三级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布局、规模,推动养老服务设施供需适配。至2029年,全省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运营的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80%。二是加快推进医养结合。落实好《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4〕4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提供嵌入性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检查。支持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三是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24〕12号),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特别侧重失能失智照护等急需紧缺领域,完善学科体系,优化专业布局。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涉老专业在校生考取老年人能力评估师、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水平。四是加强养老经费保障和宣传引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建立稳定的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机制,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弘扬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大力宣传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做好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引导老年人逐步改变传统养老观念,逐步提升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占比。五是加强税费对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新闻媒介等多个渠道,继续加强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沟通联系,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及时了解、有效解决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更好地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及提供养老服务纳税人的发展。六是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开展消防验收问题排查整治,强化食品生产关键环节管控,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动态清零。积极推进养老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服务。

贵州省民政厅

2025年6月30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黄启洋;联系电话:8682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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