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关心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投入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
一、关于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在列出的免征事项范围内,且减免权限在国家层面。下步,我们将会同财政、林业等部门积极向国家反映费用减免相关建议,争取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森林植被恢复费免征范围。
二、关于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的建议
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对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相关用地需求应保尽保,对申报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用地给予积极保障。2024年,省民政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一是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可按城镇村批次用地报批。二是明确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殡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可直接使用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指标报批用地,按批次方式报批,切实保障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空间需求。
三、关于骨灰跟踪纳入基层协助事项的建议
现行的殡葬政策法规中,由于并未明确关于骨灰处置问题的具体条款或禁止性规定,丧事承办人签署承诺书后即可领取骨灰,导致各地对骨灰管理无法实现全链条有效监管。您所提到的“建议省机制办将火化区域的骨灰跟踪工作纳入基层协助类事项清单,从源头上提前最大限度地干预散埋乱葬情况的发生,让骨灰规范进入村公墓安葬”相关建议,为我们不断完善优化骨灰跟踪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方案。由于该建议涉及到基层减负工作,我们将会商省机制办研究解决。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级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争取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民政厅
2025年6月27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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