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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30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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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保险 助力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着力健全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加大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救助力度,有效解决特殊困难群体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编密织牢特殊困难群体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网。

一、关于“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机制落地”建议

各级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着力兜住兜牢特殊困难群体基本民生底线。一是坚持应保尽保,动态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各地强化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基本实现以县为单位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全面落实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对象中重病患者、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收入补差确定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全省目前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219.5万人(其中老年人65.2万人、重病患者3.3万人、残疾人31.4万人)、认定监测低保边缘家庭人口37.3万人。二是坚持应养尽养,实现对特困人员全方位托底供养。针对特困人员最困难、最脆弱的特征,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办理、住房救助等托底救助供养服务。全省目前共有特困人员12.5万人,其中失能半失能1.7万人。三是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有效帮助急难对象摆脱困境。各地采取先行救助、个案会商等方式,对遭遇急难的家庭和个人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困难。全省今年以来共实施临时救助7.5万人次,其中急难救助0.22万例、因病3.1万人次、因学0.6万人次。四是持续提高儿童服务保障水平。省民政厅联合23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全面落实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医保政策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高流动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流动儿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保给予全额资助等政策。省民政厅联合省卫健委印发《关于开设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省级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的通知》,全省17家省级公立医院建立孤残儿童危及重症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目前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对在校就读儿童均缴纳安全险,其余险种根据各院养育儿童情况购买不同保险。如:毕节市儿童福利院从2022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儿童购买意外保险;安顺市关岭县儿童福利院从2013年向大地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在院儿童购买意外保险。五是扎实做好残疾人服务保障。认真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目前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平均标准为141元/月,每年发放资金5.4亿元,惠及31.4万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一级110元/月、二级90元/月,每年发放资金4.4亿元,惠及39.5万重度残疾人。安排省级彩票公益金600万元开展“温暖贵州·伤残公益”康复项目,为400余名社会困难肢残者配备假肢、进行康复手术等。扎实推进“精康融合行动”。各地民政部门与卫健、残联等部门加强协同合作,依托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积极探索“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通过派出医生组成巡诊队伍,深入基层社区开展诊疗、体检、发放药品等方式,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负担,有效维护社会稳定。2024年,我省“精康融合行动”覆盖60个县(区)、服务10134人。六是不断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温暖救助、智慧救助。近年来,我们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民政厅建成纵向贯通省、市、县、乡四级,横向汇集卫健、医保、残联等15部门重病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患者、重灾人员、失业人员、重残人员等26类数据,具备监测预警核查功能的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通过平台线上预警和线下核处的高效衔接,助推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救助工作向信息化、精准化方向发展。

二、关于“制定资金预算,确保应保尽保”建议

国家和我省社会救助办法中,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8+1”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均可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予以保障,基本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以及省政府决策部署,省级财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力支持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2024年,省级财政继续从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和就业等方面,为困难群众提供了较为全面、多层次的保障,共投入资金483.83亿元。一是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兜底保障。全省城低保人均标准提高到778元/月,较上年增长6%;全省农低保人均标准提高到6818元/年,较上年增长12%;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900元,较上年增长5.6%;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1400元,较上年增长7.7%。下达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14.92亿元,支持各地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惠及全省270余万困难群众;二是强化医疗救助保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全省工作安排,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下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231.82亿元,惠及全省3700万参保群众,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34.99亿元,用于资助全省1000万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三是落实做好教育救助。下达各类学生资助补助资金69.91亿元,资助各学段学生386.81万人次,有力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保障他们顺利入学、安心求学,激励他们学有所成、全面发展;四是支持落实住房救助。下达租赁补贴资金1.89亿元,为6.98万户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赁补贴;下达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1.62亿元,支持0.6万套城市危旧房改造;五是支持提升职业技能水平。下达就业补助资金28.68亿元,由各地统筹用于支持保障各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稳定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支持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相关支出。

三、关于“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服务能力”建议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建立起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基本形成了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格局。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已成立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民政、卫健、医保、大数据等35个单位部门为成员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市、县、乡三级政府均参照省级规格,相应成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上四级议事协调机构,均将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救助工作列为统筹协调重要任务事项。二是积极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服务。健全了特殊困难群体走访探视制度。各地进一步压实特殊困难群体包保责任,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走访探视,并建立走访探视工作台账,动态掌握其基本生活状况、健康状况和救助需求,及时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物质+服务”新型社会救助模式。省级相继指导观山湖区、赤水市、麻江县、长顺县、绥阳县扎实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改革试点,探索“物质+服务”新型救助模式,着力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多样化、差异化救助服务。2024年全省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162个,支出服务资金5548万元。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精准落实政策,全面提高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救助水平,不断提升特殊困难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精准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督促指导各地紧盯受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强化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精准落实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二是强化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救助服务。进一步压实走访探视责任,细化走访探视内容,帮助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品质。大力发展“物质+服务”的服务类社会救助,进一步拓宽关爱救助服务供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殊困难群体及时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关爱服务,努力满足差异化关爱救助需求。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大力引导慈善组织、社工机构等,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关爱救助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完成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的升级改造,全面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数据信息共享,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比对预警、个人画像、数据分析等功能,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帮扶链”。

  

贵州省民政厅

2025年6月27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868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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