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省民政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7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字体:[]

杨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法院与民政局离婚信息共享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关于您提出的“省有关部门从省级层面解决法院与民政局建立数据共享,当事人在法院离婚的,法院将离婚的处理情况共享给民政局”的建议,省民政厅与省法院已于2024年建立离婚信息共享机制,省法院及时将相关离婚判决书的数据推送给省民政厅,实现了数据共享。参考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改革机制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之规定,省法院拟就全省范围涉及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可向生效判决书作出法院申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仅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离婚事实以及文书生效时间等必要内容,不涉及判决或调解过程中的情感纠葛、经济纠纷等敏感因素,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且简洁明了、便于保管,可以为当事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户口迁移等需要证明事项时提供极大方便。省法院拟于近期就《离婚证明书》审批流程、样式、内容等进行规定后下发实施。

二、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

关于您提出的“当事人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民政局通过数据共享查询属实的,发放离婚证”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依法解除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深化跨部门协同联动。主动对接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家事纠纷化解协作机制,在离婚信息共享基础上,探索婚姻家庭矛盾调解等领域的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银行等机构沟通,推动离婚证明书在财产分割、信贷审批等场景中的普遍认可。二是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开展婚姻登记政策与数据共享便民措施宣传。线上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务APP推送图文解读;线下在婚姻登记处张贴海报、发放手册,重点普及离婚信息共享后的办事流程变化,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切实优化服务体验。

贵州省民政厅

2025年6月27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田淦;联系电话:18985155194)


网站帮助|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方式|网站年报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smztxxzx@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