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关心支持。现就您提出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推进殡葬改革、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安葬问题、落实节地安葬要求、革除丧葬陋俗的重要殡葬服务设施。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加大资金投入,有序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动解决农村群众安葬设施不足问题。
一、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有关政策
2014年,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制发《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布局坚持“1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集中建设或由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对地处偏远、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公墓数量”的原则和要求,为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2022年,针对我省森林覆盖率高、公墓建设用地紧张问题,省民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出台《关于规范公墓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在建项目为主、待建项目为辅”“优先考虑公益性公墓”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开展公墓项目分类界定、合法认定和用地审批等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公墓建设合规使用林地问题,为各地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特别是公墓建设合法合规使用林地提供了有效渠道。六盘水市可据此合理规划、按程序申请公墓建设使用林地。
二、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投入情况
为落实民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有关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群众殡葬需求。2022年至2024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省级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奖代补资金75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或提质改造。六盘水市已获得三个批次的以奖代补资金共计1033万元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情况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规定,以及《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2014年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塔)及其设施,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墓穴用材成本费和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鉴此,关于您提出的“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参与建设运营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销售对象及范围进行一定扩宽”的建议,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进行完善。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一是继续做好公墓建设用地协调工作,按照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继续做好公墓建设使用林地协调工作。二是继续争取省级财政预算支持。2025年拟继续争取省级财政奖补资金7500万元,根据各地殡葬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合理下拨补助资金,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不断提升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安葬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6月2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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