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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043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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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寒松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完善孤独症康复救治体系的建议》(第4043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提案的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孤独症患者治疗康复及托养服务工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孤独症患者治疗康复和托养服务作出重要批示。2022年8月,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等9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孤独症患者治疗康复及托养服务的若干措施》(黔民发〔2022〕1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17条具体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孤独症患者治疗康复及托养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孤独症患者基本治疗康复及托养服务需求。

(一)加强孤独症筛查诊断

一是开展儿童孤独症筛查。在儿童1.5—2岁期间,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儿童孤独症初筛。初步形成孤独症筛查工作网络,2022年8月,启动全省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技术网络建设,加快开展孤独症筛查。省财政厅下达基本公共服务补助资金用于包括0—6岁儿童健康管理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事项,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省医保局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强儿童孤独症患者诊断筛查。

二是开展孤独症知识宣传普及。省残联结合残疾人工作实际,将孤独症相关宣传纳入残疾预防日、助残日等宣传活动和日常工作之中,不断提高孤独症康复知识和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孤独症患者群体。

(二)加强孤独症康复机构能力建设

省残联深入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提升计划,不断加强孤独症儿童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规范化建设,开展定点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估,评选省级康复骨干机构着力支持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健康发展。

(三)解决孤独症患者诊治和托养实际困难

一是完善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23年,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省财政省残联关于下划省级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提高我省0—6岁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省级标准,有效减轻孤独症儿童家庭经济负担。部分市州提高救助标准或者扩大救助年龄。2018—2022年,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安排下达中央和省级残疾人康复方面资金支持残疾人康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早期干预试点,残疾人康复中心以及省康复医院建设等。

二是落实孤独症患者医疗保障政策。按照《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范围的孤独症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全额资助或定额资助,包括孤独症患者在内的所有居民,缴费参保后都纳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范围。一是基本医保公平普惠的保障。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费用,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二是大病保险制度梯次减负的补充保障。全省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合计支付限额普遍达到了45万元及以上。同时,对纳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范围的参保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并取消封顶线。三是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的托底保障。困难群众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享受一定资助,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比例救助。

三是将孤独症部分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医保部门对孤独症患者治疗保障历来给予充分重视和支持,2003年以来,全省先后新增精神卫生心理类医疗项目31项,其中24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2010年,将运动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等9个康复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2016年,又将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上措施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包括孤独症患者在内的参保患者经济负担。2022年,孤独症主要治疗方式中的ABA治疗、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地板时光”以及辅助药物治疗在我省已有对应收费项目。2023年一季度,省医保局已将“感觉统合治疗”纳入拟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正在按相应程序办理公示、上报等程序,待国家医保局审核同意新增“感觉统合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后即印发执行。同时,省医保局正在进行基金测算,在基金可承受的范围内探索将以功能疗效评估为基础的医保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技术方案。以105~350元/人的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患者提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助。

四是兜牢孤独症患者家庭基本生活底线。民政部门落实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稳步提高城乡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孤独症患者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2023年4月,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34元/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086元/年,全省集中养育、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提高到1800元/人/月、13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孤独症患者治疗康复及托养服务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筛查诊断能力建设,抢抓治疗康复“黄金期”。一是开展孤独症儿童筛查。在儿童1.5—2岁期间,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儿童孤独症初筛,对于初筛阳性、疑似孤独症患者,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强化孤独症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对孤独症的筛查识别能力。二是加强孤独症诊治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定点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省预算内投资和卫生健康攻坚行动项目资源,重点支持省级相关医疗机构扩大孤独症诊断治疗能力。继续开展转岗精神科医师培训,积极鼓励和支持我省三级医院的精神科、儿科(精神疾病方向)、孤独症专科医护人员参与“黔医人才计划”骨干培训。指导全省具备孤独症诊治能力的省级医疗机构推进儿童发育行为亚专科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各项政策落实,缓解孤独症患者诊治和托养实际困难。一是探索孤独症筛查康复训练补贴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统筹整合各类资源,有条件的地方,给予基层初筛费用减免或复筛费用补贴,对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孤独症康复训练给予补贴。二是落实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0—6岁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三是落实孤独症患者医疗保障政策。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范围的孤独症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资助或定额资助。加快推进孤独症治疗项目立项工作,推动孤独症患者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具备相应医疗康复资质和能力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这些工作的基础上,立足医保基金负担能力,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将孤独症治疗纳入特殊疾病管理,促进参保的孤独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有关费用得到更好保障,更好满足包括孤独症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医疗保障需求。四是兜牢孤独症患者家庭基本生活底线。将符合条件的孤独症患者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孤独症患者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按规定将无父母抚养、子女赡养孤独症患者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特困人员生活保障范围。

(三)积极探索孤独症儿童家庭照护保险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将孤独症儿童的家庭护理纳入照护保险制度,减轻孤独症儿童家庭经济负担。

2023年6月25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叶焘;联系电话:0851-852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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