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琳委员:
您提出的《多措并举 多方参与 建设群众满意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收悉。感谢您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中“提高政治站位,统一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思想认识”的建议
养老服务工作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高度关注、群众高度期盼,省民政厅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做到“两个维护”和落实“国之大者”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强化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政治自觉和思想自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
2023年1月16日,徐麟书记批示:“老有颐养是我们的工作目标。请省民政厅深入研究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相结合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徐麟书记要求,深入分析我省养老服务供给需求,组织到上海、广州、合肥、安庆、郑州等社会化养老发达地区调研学习。经过科学测算,参考上海、安徽、北京的养老服务格局,结合我省实际,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养老服务可能呈现90-9-1格局,即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约占90%,主要是自理老年人;社区养老约占9%,主要是轻度和部分中度失能老年人、部分自理老年人;机构养老约1%,主要是重度失能老年人、部分中度失能老年人。
我们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十四五”贵州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我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聚焦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兼顾自理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推进乡镇(街道)层面区域性标准化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打造一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推广“机构+站+居家上门服务”、“上门接送+机构服务”等服务业态,努力让每一名老年人都有幸福的晚年。
二、关于提案中“加强政策宣传传达,形成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的建议
(一)明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概念。《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单章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内容进行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急、助购、助医等日常生活服务;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康复理疗等健康服务;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十四五”贵州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我省要以提质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完善县区老年养护楼—街道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县级中心敬老院—乡镇区域性敬老院—村级农村幸福院的城乡养老服务网络,布局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其中,将依托嵌入式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设施打造养老服务中心,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短期托顾、临时照护等服务,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围绕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在城市社区普遍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健康管理、数据采集等社区养老服务。
(二)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宣传。一是借助官方网站和“贵州民政”“贵州养老”微信公众号,开设“尊老养老 孝达天下”“颐养一夏”等养老宣传公益栏目,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引导广大群众逐步转变传统家庭养老观念,树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并重、医养康养相结合、提升老年人生活幸福感、延长健康老年生命周期的观念。二是加强对质量可靠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宣传推介,展现社会化养老有效满足服务需求的良好形象。我们将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日常服务质量监测,评定结果和监测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示,推介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方便有需求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做出选择。三是梳理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建立可供市场主体运营的公建养老项目库,定期发布,实时更新,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进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行业。四是打造连接政府、机构和运营商、老年人的贵州智慧养老服务云平台,实现机构和运营商在平台上销售服务、老年人和家人在网上购买服务、政府提供监管的“一站式”全方位养老服务功能,实现供给、需求、监管三者紧密精准衔接。
三、关于提案中“加快符合贵州省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
标准化是养老服务业专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的基石,也是确保养老服务质量、开展养老服务监管的基石,还是老百姓认可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获得应有社会地位的基石。2022年9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评价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规范》等5项养老服务领域地方标准正式实施。这些地方标准充分衔接国家各项已制定或制定中的标准,强调标准的协调配套,从实际需求出发,与国家标准互为补充,构建工作闭环,提高基层的操作性。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评价规范》就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的延伸,通过强化全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流程,引导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用标准化管理,打造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专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机构,全面提升我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也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规范》监测范围之内,通过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持续改进机制、认证评价机制,形成以标准规范为核心的行业监管机制,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省民政厅将继续围绕国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明确的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提供标准、支撑保障标准等三个子体系,从实际需求出发,编制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与国家标准互为补充,构建工作闭环,规范化引导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开展质量建设。
四、关于提案中“形成多方合理,培育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壮大”的建议
(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在项目审批方面,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结合当地老龄人口年龄结构、能力状况、空间分布等情况,科学测算辖区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数量、规模以及布局,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缺定补,按程序申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等项目,会同发改部门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规定进行项目审批。2021年以来,13个县区累计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2.1亿元支持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项目建设。
在土地供应方面,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规范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和收益管理、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等举措,保障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
在用电用水方面,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确保国家和省清理规范水电气暖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在资金扶持方面,2022年,全省共安排下达养老服务方面补助资金16.5亿元,用于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等,与上年相比增加2.94亿元,增长21.7%。其中积极争取中央彩票公益金、预算内基建投资资金6.24亿元,安排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3.32亿元,完成向世界银行、法国开发署联合融资贷款项目阶段性提款并拨付资金5.02亿元,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资金1.92亿元。
在税收优惠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借助世界银行、法国开发署联合融资贵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在职在岗养老护理员免费开展全面培训。“十四五”期间,我省将培训在职在岗的养老护理员1.9万人次,每名护理员将能接受4-5次不同等级的培训,力争实现培训人员全覆盖、培训项目全覆盖。二是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贵州省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实施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储备计划、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激励计划和养老服务行业标兵奖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员进行关怀激励,着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作自豪感归属感。
在购买服务方面,积极推进政府为街道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站购买运营服务的政策,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正常运转。争取出台为低保重度失能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政策,重点购买上门照料服务、家庭喘息服务。
(二)推动功能协调与业态融合。一是落实政府在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中的重要职责,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二是积极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落实土地、用电用水、税费、建设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三是完善高龄金额、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政策,落实老年人陪护假,为家庭成员免费提供护理技能培训,为家庭成员提供精神抚慰和喘息服务,减轻家庭养老服务负担,提升家庭照料专业能力,更好发挥家庭在老年人照护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
2023年6月19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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