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
公开年报

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34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字体:[]

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4344号提案的答复

张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康养产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立足贵州大健康、大生态的基础自然资源条件禀赋,重点在贵安新区发展康养产业”建议的回复

省民政厅制定并印发《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标准化养老院改造提升和验收有关指南的通知》(黔民函〔2021〕34号),用于指导全省养老机构设施标准化、适老化提质改造建设。同时,结合世界银行、法开署结果导向型贷款支持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项目要求(贵阳市属项目实施范围),正在建立养老机构环境影响管理监测制度,待该项制度逐步完善后可推广至其它地区。

贵阳市先后建立了由市县两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县两级相关政府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贵阳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通知》(筑民发〔2018〕108号)等文件,正在起草《关于推进贵阳贵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计划到2023年,贵阳贵安符合条件的老年群体逐步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45%以上。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将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范,对手续完备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每年每床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每年每床1200元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用电、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价格的较低者执行。

二、关于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提出贷款展期要求且符合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不贴息”等建议的回复

省银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康养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部署,统筹银保监会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强化监管引领,督促辖内银行机构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信贷融资供给,持续提升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的金融服务能力。一是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协助推动我省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助力培养一批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的养老机构,促进新市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二是在符合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督促银行机构通过贷款展期、续贷、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给予养老机构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缓解经营主体流动性压力。三是引导银行机构完善内部支持政策,加大养老行业信贷资源配置,简化信贷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优惠利率,降低养老机构融资成本,千方百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壮大。如,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专门成立养老服务团队,陆续出台《2019年支持贵州省养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贵州省养老产业政策及金融需求的分析报告》《关于加强对公信贷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20年)》等文件;贵州银行对公贷款支持养老机构余额2.38亿元,加权平均利率5.47%,低于对公贷款平均利率约0.9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高度重视相关工作,围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发展”等建议,持续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我省养老产业发展。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严格贯彻落实《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积极支持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贷款进行展期。二是积极强化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印发《贵州省信贷政策指引》,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出台支持意见、开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等方式,提升我省养老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如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出台《关于加强对公信贷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支持向养老机构日常运营、项目建设、装修改造、配置康复护理设备等方面发放贷款;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采用省、市、区“三级联动审批”方式,向“遵义市汇川区康养产业示范基地设项目”发放贷款2.45亿元。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积极落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因此,养老机构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属于该种情形的,贷款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不属于该种情形的,贷款依法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关于对“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的回复

在省税务局统筹下,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做好养老服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应享尽享。一是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以下七税两费专项优惠政策。在契税方面,非营利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在增值税方面,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同时免征;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耕地占用税方面,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是社区养老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据统计,2021年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共减免税费合计610.98万元,惠及纳税人103户次。其中:增值税417.44万元,契税34.0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6万元,房产税111.44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7.61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3.87万元;2022年1季度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共减免税费210.04万元,惠及纳税人68户次。其中:增值税114.3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7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4.84万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55万元。三是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养老服务机构除了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外,符合相关规定的,还可以同时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对“除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人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等建议的回复

2015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中明确“六、确保投资者权益。(十五)除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资人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十六)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仍有收支结余,通过第三方审计后,可由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和年度奖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养老机构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五、关于对“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培训补贴。”等建议的回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度重视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制定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政策。2020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全国妇联等5部委印发《关于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73号),决定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大健康”产业发展要求,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促进我省康养服务技能人才培养和劳动者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妇联于2020年12月共同印发文件,组织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下简称“康养计划”)。“康养计划”要求,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康养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针对当前我省康养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职业技能水平不高等实际问题,“康养计划”提出坚持培训先行、人人持证,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康养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工作体系,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人才。我省“康养计划”目标任务是2020年至2022年,全省培养培训健康照护、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婴幼儿照护等各类康养服务人员12万人次以上,其中养老护理员5万人次以上。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康养计划,统筹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凡是“五类人员”、企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成为技能人才,按取得证书等级的不同,可获得补贴600元至2000元不等。2021年全省累计完成养老护理员培训13932人。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贵阳市将进一步推进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一是加大培养人才力度。制定出台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奖励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职称、激励体系,通过加强褒奖、增加薪酬、优化环境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护理技能培训规模,计划到2025年全市每年通过各种渠道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二是夯实养老服务保障。大力发展“养老+”融合产业,加快发展老年产品用品产业,落实完善投融资机制,落实养老设施供地、规划建设以及有关消防、税费政策要求,强力推进城市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加快构建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三是谋划康养产业项目。充分利用气候环境以及旅游等良好,的自然资源条件,积极谋划包装一批康养产业项目,加大宣传推介及招商引资力度,全力招引一批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康养产业。

省银保监局将继续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养老托育的决策部署,结合《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支持措施,持续督促机构扩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金融供给,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

省税务局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通过贵州省税务局网站、微信、12366热线和主流媒体,多渠道、多维度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税流程,主动辅导纳税人正确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全省养老服务和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

省民政厅将按照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深入研究提出推进我省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建议,按程序送审。”精神,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推进康养产业发展,深化理论和标准研究,委托贵州财经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编制《“康养到贵州”品牌可行性研究和实施路径分析》调研报告,指导各地大力推动康养等老龄产业发展。

 贵州省民政厅

2022年6月30日        

    (公开发布

(联系人:焦扬;联系电话:0851-86850261)


网站帮助|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方式|网站年报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smztxxzx@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