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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2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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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摘要:
    建议:1、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2、加强村级组织建设。3、搭建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管理的有效平台。4、完善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提案回复:
       近年来,我厅积极创新村民自治机制,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村务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村民自治的范围和途径,丰富自治内容和参与形式,增强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一是改革民主选举机制。我厅组织实施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修订工作,积极推进“海选”。自第四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开展“海选”试点以来,我省村委会换届选举“海选率”逐届提高,在2014年结束的全省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全省2017万农村选民参加投票,参选率达85%,村委会“海选”率达到38.64%。海选不对候选人设置门槛,减少了各种因素对选举的操纵和干预,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且拓宽了选人平台,吸引更多的农村致富带头人、知识青年、复员军人参与到竞选村干部的队伍中来。
        二是改革民主决策机制。在全省普遍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出台《贵州省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黔民发〔2014〕31号),对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村民代表的职责和权利、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及承包方案等,都要通过两个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群众的决策权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改革民主管理机制。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基础实现对村务的民主管理,出台《关于加强村规民约建设的指导意见》(黔民发〔2015〕36号),推动各地积极创新组级村民自治、院落自治、门栋自治、社区论坛、民情恳谈等新的自治方式。今年1月,提请省两办下发《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委厅字〔2016〕10号),明确了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农村社区协商工作逐步推开,自治范围和途径逐步拓宽,自治内容和形式更加丰富,涌现了像湄潭县“群众会+”等社区协商典型经验。
        四是改革民主监督机制。出台了《贵州省村务公开办法(试行)》(黔民发﹝2010﹞48号),从法律保障、组织领导、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供保障,规范了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在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到位、公开时间及时到位、公开程序规范到位,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上,对全省落实“四议两公开”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依法全面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出台制度保障村监会的监督权力,督促各地全面建设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推动各地指导基层按期公开、随时公开,丰富公开形式和内容,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产生了实效。
        据省农业委员会统计,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1434户、出资总额523.18亿元、成员总数33.86万人,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7298户、141.61亿元、5.93万人,增长率分别为30.24%、37.11%、21.22%。目前全省有130家国家级示范社、其中12家获农业部表彰;112家省级示范社。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发展和壮大,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推动了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加快了先进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提高了财政支农资金的有效利用,带动了农户增收,是实现农村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
今年我省将进行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将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在政策指导、宣传引导、纪律督导三个方面加强指导,确保选举组织有力、规范有序、风清气正,“海选”率,村委会成员中党员、致富带头人、知识青年、妇女成员比例,文化和年龄结构等核心指标得到提升和优化。
        同时,我厅将继续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协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推进农村社区村民自治和协商机制的建设,规范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等制度,切实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研究出台《贵州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着力推进村务监督机制建设,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情况分析、工作报告和台账、评议考核、学习培训等制度,规范监督内容、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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