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209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杨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我省三个自治州的名称改用州府来命名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地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自治州命名、更名有关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十六条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域专名、民族全称(包括“族”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组成。我省三个自治州的命名均符合地名命名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三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第六条规定:“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第二条规定: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调整或者变更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及地名,应当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民族代表人士充分协商,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二、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州命名和更名的有关情况
我国目前有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名单附后),分布在9个省和自治区,其中以地域方位命名的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及我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9个自治州,占全国自治州总数的30%;以州府所在地命名的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等7个自治州,约占全国自治州总数的23%。
上述少数民族自治州中除民族名称变更的外,涉及地名名称变更的仅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该自治州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务院1993年4月4日以国函〔1993〕36号文批复同意了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更名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三、省民宗委意见
我省三个民族自治州现行称谓更名为州府驻地市名称或其他名称,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有先例可循。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自治州更名审批权限属国务院,行政区划由民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州名变更申请主体应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鉴于自治州更名属重大事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建议各自治州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稳慎开展州名更改工作。涉及民族工作部门职责,省民宗委将根据职责权限依法做好配合工作。
四、省民政厅对三个自治州拟更名事宜的意见建议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也作了类似规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均成立于1956年,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成立于1982年,距今时间较长,名称沿用至今,三个自治州的名称早已被广大干部群众认同和接受。三个自治州名称的指向方位也很明确,不易造成方位和区域混淆。如将三个自治州由现在的方位命名变为地域命名(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改为凯里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更名为都匀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更名为兴义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可能会带来地域范围表述缩小,指向行政区域范围改变等问题。且州、市(县)两级政区沿用同一专名违反了《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的规定。同时,变更自治州名称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成本,一是名称的宣传推介需要重新投入;二是包括单位牌匾、公章、户籍管理、各种证件等都需要相应更改;三是地名变更不仅涉及三个自治州,还涉及到国家层面的诸多信息管理方面内容的变更,既增加了行政成本,也直接牵涉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审慎稳妥开展。三个自治州如确需更名,须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变更方案,按照法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我厅作为地名管理的职能部门,将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积极做好地名更名的相关工作。
2017年6月29日
(附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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