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机制整合资源筑牢社会救助底线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中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推进情况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以及民政部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社会救助进入发展快车道,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财政投入逐年加大,救助水平持续提升,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助力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2015年1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贵州省社会救助办法(暂行)》,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救助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制度框架,基本覆盖了各类困难群众,救助制度体系基本确立。省人民政府还先后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对象认定、标准制定、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工作,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制。着眼于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推进相关部门救助职能高效联动、协同发展,省级建立了由分管省领导任召集人、28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均建立了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19年12月,省级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问题,安排部署2020年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措施。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分别汇报了2019年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推进情况,以及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工作开展情况。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9年9月,省民政厅建立了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进一步加强了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通过与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数据比对,查询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最大程度避免“漏保”“错保”情况。三是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均制发了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相关文件,对部门职责、申请办理流程、分办、转办流程以及办理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强调民政部门的首问责任。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均依托政务大厅,建立了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均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实现了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窗口标识县域内的规范统一,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救及时。四是探索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援助统筹衔接机制。着眼于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急难救助,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合力开展“救急难”工作,切实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依托“慈善贵州”综合信息平台,在省慈善总会设立“救急难”基金,建立了政府救助与慈善援助有效衔接机制。2018年省民政厅从福彩公益金中向“救急难”基金注入300万元。
(三)救助保障范围不断拓展。城乡低保制度已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非建档立卡困难群众、重病重残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已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城乡困难群众;教育救助制度已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残疾人等对象;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灾害救助等制度,均已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等对象。2019年底,全省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256.1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61.3万人,非建档立卡困难群众94.8万人;全省共保障城乡特困人员9万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2万人,非建档立卡困难群众2.8万人。
(四)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一是明确救助范围。各地区分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按救助申请人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的具体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实施救助。二是合理确定救助待遇。各地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并公布。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特殊急难情形的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三是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全省全面建立了以发现、认定、快速响应、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救急难”工作机制,有效保障了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急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筑牢了民生保障托底安全网。2019年,全省共对1926人(次)实施急难救助,其中,主动发现救助200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37例,支出资金3315万元。
(五)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不断加强。提请各级政府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为基层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乡镇、村两级在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的责任。采取“先行救助”、在乡镇(街道)建立备用金制度等措施,不断提升临时救助在救急难方面的及时性、有效性。截至4月底,全省共对受疫情影响的城乡困难群众主动实施临时救助23644户次(其中:因疫情防控新增实施救助11566户次),共发放救助资金2446.6万元,共发放大米、油、衣被、口罩等物资救助折价147.8万元。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申报、审核、评议、公示等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着力构建公开、公平、高效的救助服务供给体系。
(六)财政保障力度持续加大。一是严格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将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医疗救助在内的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进一步明确市、县支出责任,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二是稳步提高救助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提高到645元/月、4318元/年,增幅分别为4.9%、5.2%。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最低标准从1500元提高到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从1000元提高到1050元。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特困供养人员、计生家庭特殊人员参保进行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等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120元、100元每人予以补助。三是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2019年下达各地困难群众补助资金84.26亿元,比2018年增加7.39亿元。2020年以来,已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100.25亿元,较2019年增加15.99亿元。2019年下达各地医疗救助资金21.21亿元,较上年增长44.91%。2020年以来,已下达医疗救助资金19.74亿元。
(七)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先后制发《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将社会救助政策规范运行和资金筹集管理情况作为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明确对错保漏保、保人不保户等情况较为严重的进行严肃问责。从2018年起,在全省持续三年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漏保”问题成为专项整治的重点。
二、下步工作打算
尽管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较快,在强化兜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社会救助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统筹、兜底保障还不够充分、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偏弱等问题。您在提案中提出从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入手筑牢社会救助底线的想法,我们非常认同。下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扩大低保保障面,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持社会动员,鼓励多方力量参与,激发社会活力。探索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防止边脱贫边反贫现象发生。
二是全力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目前我厅正在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起草《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社会救助制度顶层设计,构建制度健全、政策衔接、统筹联动、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综合救助格局。
三是着力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健全社会救助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统一困难群众认定标准,完善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系统集成,形成社会救助整体效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夯实精准救助基础。
四是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力争乡镇(街道)配备低保工作人员不低于2名,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规范完善分办、转办、督办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是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继续强化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做到社会救助对象准确、措施有力、廉洁高效。
2020年6月24日
(附注:此件公开)
(联系人:闵曦;联系电话:0851-86827237)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省财政厅。
贵州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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