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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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5-08
文  号: 黔民函【2026】1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提高伤残群体康复水平,省民政厅对《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

      2.普及型假肢配置及救助性康复申请

        3.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申报表

        4.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救助性康复项目申报表

        5.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项目申报表


贵州省民政厅

2026年4月24日


附件1

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

(2026年修订)

为充分体现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惠民效益,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切实保障民政伤残对象权益,特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含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者救助性康复项目”和“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项目”。

二、职责分工

   (一)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绩效评价指标制定和评估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办法另行制定。

   (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组织、政策宣传,确认实施对象身份信息、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并签章。市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三)按照《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综〔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省肢体康复中心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批准,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具体实施。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加强审核把关和抽查检查。

三、受益对象

户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项目收治条件的下列人员,经申报批准可获得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免费资助:

(一)特困供养患者;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患者;

(三)城乡低保患者;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患者;

(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患者;

(六)防止返贫监测患者;

(七)见义勇为患者,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患者。

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部门间数据比对、实地入户核实等方式,对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免费资助对象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禁将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对象纳入免费资助范围。

四、年限规定

上述人员已享受过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但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救助性康复项目资助;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生长发育期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资助和助听器验配项目资助。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申请受理。伤残患者需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资助的,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样式附后),县级民政部门及时受理申请。

   (二)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通过数据比对和入户核实,核准申请对象身份,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一并转省肢体康复中心。省肢体康复中心将各地申请汇总后交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采取数据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确认。

   (三)组织实施。省肢体康复中心根据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审核确认结果,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

六、项目经费及管理使用

   (一)项目经费每年由省民政厅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绩效按程序申报财政预算。省肢体康复中心按照省财政下达的预算金额和绩效目标实施项目,按照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患者康复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再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剩余费用的方式进行结算。

   (二)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巡视、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年度项目工作完成后,省肢体康复中心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报省民政厅审核,同时比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项目开展过程的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七、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普及型假肢配置及救助性康复申请

本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电话:              ,

家庭住址:            (市、县)               乡(镇)

                                           (社区、村),

因□肢体缺失、□肢体功能障碍,给本人生活、工作以及回归社会造成了很大困难,因符合项目资助对象范围,现特申请项目资助:

□免费配置普及型假肢           □免费救助性康复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项目资助对象范围见背面,请按范围所列注明对象类别。

项目资助对象范围

一、免费配置普及型假肢对象

(一)户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假肢配置条件的下列人员中的截肢者经申报批准,可免费配置普及型假肢:

1.特困供养患者;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患者;3.城乡低保患者;4.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患者;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患者;6.防止返贫监测患者;7.见义勇为患者,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患者。

(二)资助对象中原已享受过本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免费配置。但其中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生长发育期对象,可每年享受一次免费普及型假肢配置。

二、免费救助性康复对象

(一)户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住院康复条件的下列人员中的肢体功能障碍患者,经申报批准可获项目资助免费住院康复治疗:

1.特困供养患者;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患者;3.城乡低保患者;4.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患者;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患者;6.防止返贫监测患者;7.见义勇为患者,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患者。

(二)资助对象中原已享受过本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但其中年龄未满八周岁的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项目资助。    


附件3

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伤残情况

左上肢 □     左下肢 □      右上肢 □      右下肢 □

县(市、区、特区)民政  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省肢体康复中心意见

假肢名称

数量(具)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备注:1.本表由县(市、区、特区)民政或部门填报,附本人申请;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销凭证,一份省肢体康复中心留存。



附件4

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救助性康复项目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康 复 病 种 范 围

1.截肢术后、骨折术后、关节置换术后 ┈┈┈┈┈┈┈[   ]

2.脑梗塞、脑出血后偏瘫,脊髓损伤 ┈┈┈┈┈┈┈┈[   ]

3.小儿脑性瘫痪、发育迟滞、脑炎后遗症 ┈┈┈┈┈┈[   ]

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关节炎 ┈┈┈┈┈┈┈┈[   ]

5.其 他┈┈┈┈┈┈┈┈┈┈┈┈┈┈┈┈┈┈---- [   ]

备注:救助康复对象在符合上述栏里打“√”

县(市、区、特区)民政

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肢体康复中心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填报,附本人申请;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销凭证,一份省肢体康复中心留存。


附件5

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项目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电话


家庭住址


适配助听器种类


佩戴:左耳( )右耳( )

受助对象或其

监护人签字

因听力障碍且符合项目资助对象范围,特申请项目免费验配。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肢体康复中心意见

验配情况说明:

已验配合格。

(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为报销凭证,一份省肢体康复中心留存。

2. 项目资助对象范围见背面,请按范围所列注明对象类别。

项目资助对象范围

一、户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批次助听器型号验配条件的下列人员中的听力障碍者,经申报批准可获项目资助免费验配助听器:

1.特困供养患者;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患者;3.城乡低保患者;4.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患者;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患者;6.防止返贫监测患者;7.见义勇为患者,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患者。

二、受益对象中原已享受过免费助听器验配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免费验配。但其中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生长发育期对象,可每年享受一次免费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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