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2-13 | |
文 号: | 黔民发〔2018〕3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
各市(州)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编办、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精神,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在贵州省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原则,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显著提升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细化责任落实,全面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一)规范购买服务内容,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全面开展。
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1.围绕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结合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关于“各乡镇(街道)配备2名以上低保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的要求,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方,可采取向具备承接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协助完成政府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经办职责的所需辅助性事项,由其向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被派遣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2.围绕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可采取向具备承接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年度核查、绩效评价、信息化系统运用等社会救助辅助性事项。购买服务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对象排查、家计调查、政策宣传和对象准确率、救助有效性、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度等调查,以及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录入更新、设备维护、数据分析等技术性较强的辅助性事项。
3.围绕确保有效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可采取向具备承接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购买专业护理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为特困人员特别是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心理慰藉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二)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主体明确、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购买服务机制,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1.明确购买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2.界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积极探索建立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与人员编制协调约束机制。各地可在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社会救助服务类别确定具体条件并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3.规范购买流程。合理设置购买项目,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实施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问效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
(三)健全监督保障机制,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健康开展。
各地要健全完善经费落实、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健康开展、阳光运行。
1.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地要结合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2.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开展绩效评价,要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3.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的违反合同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监督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大胆探索、担当尽责。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要在本文件出台后半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督促指导各地切实开展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省民政厅 省编委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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