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流程监管,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精准保障困难伤残群体康复权益,省民政厅对2021年印发的《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原《办法》为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有效解决了我省大批困难伤残群体的康复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机制持续优化,民政工作进一步改革发展,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出现受益对象界定与现行政策衔接不够精准、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项目实施管理流程不够闭环、资金结算规则不够明确等问题。为更好落实惠民助残政策,切实保障困难伤残群体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会同厅规划财务处、社会救助处、儿童福利处、省肢体康复中心对原《办法》的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含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者救助性康复、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3个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保持适用项目范围稳定不变。第二部分“职责分工”。细化明确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的职责边界,压实县级民政部门主体责任,强化市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职责,明确省民政厅相关内设机构的监管责任,同时规范了项目具体实施机构的工作要求。第三部分“受益对象”。精准界定了贵州省户籍、符合项目收治条件的7类可享受项目免费资助的受益对象,明确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把关责任,严禁超范围纳入资助对象。第四部分“年限规定”。明确项目资助的频次限制,兼顾政策统一性与特殊群体康复需求,对不同年龄段服务对象的资助年限作出差异化规定。
第五部分“项目实施程序”。优化构建“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组织实施”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规范和办理要求。第六部分“项目经费及管理使用”。对项目资金预算申报、结算规则、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作出全面规定,强化资金全流程监管。第七部分“附则”。明确《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一是优化整合受益对象范围,实现与现行政策精准衔接。本次修订将原《办法》规定的9类受益对象,整合优化为7类,剔除表述重叠、界定模糊的对象类别,让保障范围更清晰、保障对象更精准。将原分散的低收入、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等对象,整合为与现行救助政策完全一致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患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患者、防止返贫监测患者”3类;原特殊教育学校困难学生、持证困难残疾人等群体,符合上述7类情形的,均纳入保障范围,既避免了保障类别重叠,又实现了应保尽保。同时,明确要求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部门数据比对、实地入户核实等方式,对资助对象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政策精准惠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二是细化明确各级部门职责,构建全链条监管责任体系。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联动的责任体系。压实县级民政部门主体责任,明确其负责项目前期组织、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对象身份信息确认、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签章等全流程初审工作;新增市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职责,补齐市级层面监管短板,强化对辖区内项目实施的统筹督导;明确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的审核把关和抽查检查职责,强化省级层面过程监管和风险防控;延续省民政厅统筹全省项目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核心职责。三是完善项目闭环实施流程,规范全流程管理。将原《办法》中“个人申请-县级转报-康复机构确认实施”的流程,优化为“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组织实施”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四是规范资金结算使用规则,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新增项目资金结算规则,明确项目资金按照“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患者康复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再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剩余费用”的方式结算,杜绝重复保障,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惠民效益。五是延续特殊群体保障政策,充分保障康复权益。本次修订保持资助年限核心政策稳定,延续了“已享受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的基础规定,同时保留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障政策:未满8周岁的患儿,可每年享受一次救助性康复项目资助;未满18周岁的生长发育期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普及型假肢配置和助听器验配项目资助,充分契合残疾儿童生长发育的康复需求,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康复权益。
本《办法》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省困难伤残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康复服务,切实把惠民助残政策落到实处。欢迎社会各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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