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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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晰我省养老机构类别属性、规范运营管理,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近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贵州省养老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各方准确理解政策、抓好落实,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养老机构在运营管理中仍存在类别属性不清、市县乡村四级机构功能定位不明、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运营模式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亟需制度创新破解。

202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这一要求为我省养老机构分类分级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此背景下,我省制发了《贵州省养老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印发实施,是我省落实国家部署、回应群众期盼的重要举措,更是破解养老服务难题、健全服务体系的关键抓手,对明晰机构定位、强化精准监管、优化服务供给、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凡依法办理登记,且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均纳入分级分类管理,确保管理无死角、运营更规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养老机构属性分类、养老机构分级管理、养老机构价格管理、养老机构运营模式管理和附则等内容。具体包括:

明确养老机构属性分类

《办法》将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属性,实行差异化管理:

类别

服务对象

认定条件

价格管理

兜底保障型

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或高龄老年人、经济困难重残残疾人等特定困难老年群体

政府规划建设用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事业单位性质

政府定价

普惠支持型

全体老年人

政府规划建设用于普惠养老;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获政府一次性建设奖补的民办机构

政府指导价

完全市场型

追求个性化、高品质养老生活的老年人

政府规划建设用于发展养老产业或银发经济;市场主体自主建设且不符合普惠条件

市场定价

《办法》明确,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功能互补。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在做好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为兜底保障对象就近就便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坚持兜底保障养老服务优先原则,依据人口老龄化程度以及兜底保障养老服务需求变化,可对已认定的养老机构类别属性进行变更。

建立养老机构分级管理体系按照“谁备案、谁认定、谁监管”原则,结合机构建设规模和服务能力,《办法》将养老机构划分为市(州)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村(社区)嵌入式四级,明确各级建设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责任,实现精准施策。

各级机构各有侧重:市(州)级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县(区)级聚焦失能半失能老人服务,乡镇(街道)级服务周边群众,村(社区)嵌入式提供就近照料服务。

(三)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办法》明确三类机构差异化价格管理机制,规范收费制定、调整及监管,兼顾兜底公益性与市场配置作用,保障老年人“住得起、住得好”。具体为:兜底保障型公办床位费、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发改、民政部门综合确定;普惠支持型公办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加强引导;完全市场型由市场主体自定标准并备案监管。

(四)规范运营模式。《办法》精准匹配机构属性与运营模式:兜底保障型原则上实行公建公营、委托运营等模式;政府举办的普惠支持型可采取公建民营模式;完全市场型按市场化原则自主运营,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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