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晰我省养老机构类别属性、规范运营管理,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近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贵州省养老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各方准确理解政策、抓好落实,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但养老机构在运营管理中仍存在类别属性不清、市县乡村四级机构功能定位不明、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运营模式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亟需制度创新破解。
202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这一要求为我省养老机构分类分级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此背景下,我省制发了《贵州省养老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印发实施,是我省落实国家部署、回应群众期盼的重要举措,更是破解养老服务难题、健全服务体系的关键抓手,对明晰机构定位、强化精准监管、优化服务供给、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养老机构属性分类、养老机构分级管理、养老机构价格管理、养老机构运营模式管理和附则等内容。具体包括:
《办法》将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属性,实行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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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服务对象 |
认定条件 |
价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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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保障型 |
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或高龄老年人、经济困难重残残疾人等特定困难老年群体 |
政府规划建设用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事业单位性质 |
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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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支持型 |
全体老年人 |
政府规划建设用于普惠养老;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项目;获政府一次性建设奖补的民办机构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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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市场型 |
追求个性化、高品质养老生活的老年人 |
政府规划建设用于发展养老产业或银发经济;市场主体自主建设且不符合普惠条件 |
市场定价 |
《办法》明确,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和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功能互补。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在做好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应当为兜底保障对象就近就便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坚持兜底保障养老服务优先原则,依据人口老龄化程度以及兜底保障养老服务需求变化,可对已认定的养老机构类别属性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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