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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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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我省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异地商会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异地商会服务高质量发展,我省结合实际,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三十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目的、异地商会的定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基本原则等内容。一是《办法》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注册地和原籍地(以下简称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将异地商会的定义明确为我国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贵州省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三是明确了异地商会的主要业务是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提供相关服务,并以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发展。

(二)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各自职责。一是明确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本级异地商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异地商会党的工作接受本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统一领导。二是明确成立异地商会应按照“一地一会”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三)明确了异地商会名称的构成、设立条件、组织架构。一是明确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二是明确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的发起人、会员、注册资金、办公场所等九项条件。三是明确异地商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等相关规定。

(四)明确了支持异地商会发展的规定、异地商会的职能作用、禁止性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商会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条款。二是规定了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三是规定了异地商会业务开展中禁止性要求。四是明确了异地商会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五是明确了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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