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省民政厅等22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相关政策及措施落实落细,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等22部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贵州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省相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不断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措施,出台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出台的《贵州省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共包含3个部分、5项主要任务及20项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二是分阶段明确了2025年末、2027年、2029年工作目标。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一是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具体为建设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及完善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二是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具体为推进机构设施标准化改造、强化机构设施专业化运营及深化机构设施规范化监管。三是创新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具体为支持拓展服务、提升服务可及性、强化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照护、组织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水平及推进养老医养康养相结合发展。四是健全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具体为强化工作制度有效衔接、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激发农村养老服务内生动力及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五是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支撑保障,具体为合理规划布局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推动服务资源高效利用及强化农村养老保障能力。第三部分为强化组织实施,主要为认真落实民政部等22部门部署要求,涉及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须报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中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及组织推进作用。
三、在工作目标规划方面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一是到2025年末,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能够满足失能照护需求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县域内总体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60%。二是到2027年,县域内总体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70%,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三是到2029年,农村养老机构设施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速发展,县域统筹、城乡协调、符合乡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及网络更加完善,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
四、在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方面
一是县级层面建设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失能照护专区,配齐护理人员,优化护理型床位功能,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应达到2星级及以上,到2029年应达到3星级及以上。同时积极发挥县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资源和技术等优势,为辖区养老服务提供行业服务示范、技术指导和资源支持。二是乡镇级层面建设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增强其协调指导、全日托养、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提升区域性服务能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等级评定应达到1星级及以上,到2029年应达到2星级及以上。三是村级层面完善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功能,积极开展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整合闲置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养老服务站。支持养老机构统筹运营及管理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增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转介、临时看护、文化娱乐、助医助急等功能。
五、在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方面
一是有序推进机构设施标准化改造。统筹资金、场所等各类资源,按照《贵州省养老服务投资管理指南(试行)》《贵州省县级中心敬老院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贵州省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项目建设及标准化改造要求,有序推进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及设施标准化提质改造。二是强化机构设施专业化运营。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服务团队遴选、评估、奖惩及退出机制,逐步推行“职业化院长+专业化团队”管理模式。对长期入住率低、入住对象满意度不高的,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级直管、县乡共管、政府购买服务、转制为国有企业等方式提升运营水平。三是深化机构设施规范化监管。民政部门依法落实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做好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其他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对基础设施设备老化、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因地制宜按程序进行撤并整合。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强化农村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
六、在推动医养结合发展方面
积极推进农村养老医养康养相结合发展,兜底保障性养老机构须配备不少于60㎡的医疗服务用房;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医疗服务用房,对相关兜底保障性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延伸点,根据需要安排医生上门坐诊及开展相关巡诊服务。鼓励乡村医生等为老年人上门提供健康监测、康复指导等服务。
七、在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方面
一是统筹做好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二是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与推进乡村振兴协同推进。三是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水平,结合实际统筹安置点养老服务设施与迁入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和建设。四是支持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拓展服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地区,鼓励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自愿申请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提供相关服务。五是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等农村公益事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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