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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 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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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残疾孤儿是需要格外关心和格外关注的特殊群体。近年来,随着我国收养制度的有效落实,国内家庭收养轻度残疾孤儿的积极性有所增强,但是受传统收养观念束缚和收养残疾孤儿后生活、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沉重负担,“国内家庭收养难和儿童福利院内残疾孤儿难以被收养”的矛盾突出。为鼓励公民收养残疾孤儿,促进其回归家庭,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政策适用范围

《若干措施》适用范围为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未成年人。

三、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具体措施

《若干措施》从依法开展收养工作、做好保障政策衔接、工作要求三个方面提出了多项鼓励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措施。

在积极推进依法送养工作方面,提出了3条具体举措:一是各地民政部门规范建立可送养残疾孤儿台账和收养意愿台账,为残疾孤儿匹配适合的收养人奠定数据基础。二是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民发〔2021〕17号)规定,稳妥规范组织开展收养能力及融合情况评估。三是为被收养残疾孤儿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仍为贵州省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公安部门可依收养人申请,在其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残疾孤儿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在做好保障政策衔接方面,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在《若干措施》中明确了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享受的救助保障政策: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依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申请,按照被收养孤儿户籍所在地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继续向被收养残疾孤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救助保障方面,明确户籍仍为贵州省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延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等。教育保障方面,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就近入园入学;年满18周岁、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给予省内户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被收养残疾适龄残疾孤儿,随班就读或送教上门服务保障。就业扶持及住房保障方面,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参照享受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及住房保障政策。

在工作要求部分,《若干措施》对积极推进关爱服务,切实保障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施日期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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