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近日,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将《基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基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并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第十八条规定: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系统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种类或者事项进行梳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执法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组织论证、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2022〕2号)要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本系统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涉及的行政裁量权事项,结合本系统执法实际,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上述规定和要求都为制定全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
二、《基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准》以表格的形式,对全省民政系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事项明确了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14件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民政部门具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裁量权基准,分为十一个部分66个小项。第一至第三部分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处罚基准,明确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8类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8类违法行为、《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6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为养老服务工作的处罚基准,明确了民政部2020年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9类违法行为以及2021年施行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的6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是慈善组织管理工作,明确了《慈善法》第一百条规定的1类违法行为、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4类违法行为、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2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是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了《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的3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第七部分是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3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第八部分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明确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2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是地名管理工作,明确了《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3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第十部分是殡葬管理工作,明确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二条,《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6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第十一部分是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明确了《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5类违法行为的裁量权基准。上述裁量权基准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标准范围内针对不同违法情形设定,没有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权限自行设定行政处罚事项的情况。
(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中涉及我省民政系统实施的7项许可事项制定了裁量权基准,包括“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审批”“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明确了许可事项办理的申请条件、决定方式和办理时限。
(三)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经梳理省、市、县民政系统权责清单中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事项后制定了相应裁量权基准。其中: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共6项,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共5项,包括“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慈善组织认定”“婚姻登记”;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共2项,包括“对慈善活动或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重点对事项办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三、重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基准》与2020年印发的《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黔民发〔2020〕24号)区别。一是《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种情形,按照本次制定裁量基准的相关要求,对原有的裁量阶次进行了细化,结合每一项处罚事项的处罚幅度,尽可能的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情形、从重处罚等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方便基层执法人员适用。二是删除了《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3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原因为该办法有关规定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现行规定不相符,在3月份统一组织开展的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已对该办法提出了废止的意见,并经我厅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省清理归集工作专班办公室。三是增加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其中:行政许可涉及裁量的主要是办理时限方面,对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办理时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进行了压缩,大部分事项压缩后的办理时限为受理后5个工作日,进一步推动民政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便捷高效。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涉及裁量的主要是对相关内容的细化量化,如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中对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进行了细化,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中对检查频次和检查事项清单进行了量化。
(二)关于未制定行政征收征用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问题。经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对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权责清单认真梳理,我省民政系统行政执法事项中没有行政征收征用事项;行政强制事项基本上没有裁量的空间,各级民政部门可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三)关于未设定裁量权的民政行政处罚事项。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由于此类行政处罚事项没有裁量空间,各级民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即可,因此该类行政处罚事项未列入本基准。
四、《基准》施行时间
为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印发的《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黔民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五、后续工作
《基准》将根据全省各级民政系统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予以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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