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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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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一、出台背景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相继出台后,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制度的建立,在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两项补贴制度仍与残疾人的生活和护理需求有一定差距,比如:一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长期未调整。2016年制度建立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年对低保提标自然调整,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直未有调整,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不了重度残疾人护理需求。二是与周边省份相比,我省两项补贴水平偏低。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的生活和护理水平,也影响了全面决胜小康,影响了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文件,均明确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2019年,民政部联合财政部、中国残联出台了《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要求各地应研究确定合理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能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是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制度,充分发挥两项补贴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的重要体现,是补齐民生短板,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保障,对确保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共同出台了《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标任务

《通知》明确了关于两项补贴标准调整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落实低保提标政策,相应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继续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各地要在6月份按新标准兑现补贴资金,并补发新老标准之间差额适度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01月起,全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50元/人/月40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50元/人/月。各地要在4月底前按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标准发放到位,并补发新老标准之间差额。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三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重要意义。今年是贵州脱贫攻坚决战决胜迎接大考的关键之年,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是强化特殊困难群体基本保障,助推贫困残疾人全面小康的重要举措。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按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第二部分调整补贴标准。要求落实低保提标政策,相应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适度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01月起,全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50元/人/月40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50元/人/月。第三部分是精心组织实施。明确组织开展两项补贴全面排查,确保“应补尽补、应助尽助”;开展贫困人口中疑似残疾人全面排查,确保两项补贴覆盖到位;要求强化资金保障,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调度;强化政策宣传,营造重视残疾人福利工作浓厚氛围

四、涉及范围

《通知》中主要涉及两个群体范围:一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主要是指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群体。二是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主要是具有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群体。

五、执行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印发后,我省两项补贴执行以下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继续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2020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4318/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45/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201月起,全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元/人/月40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50元/人/月

六、惠民举措

(一)补贴标准有所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年随

低保提标工作自然调整,历年来均有所提高,以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例进行测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领到193.5元,比2019年提高9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由原来的一级50元/人/月二级40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50元/人/月,相比分别提高20元和10元,实现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以来全省首次提标。

(二)组织开展两项补贴全面排查一是开展数据比对

核查。各地民政、残联依据省级比对反馈的未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名单,逐村逐户逐人开展排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名单与低保信息系统对象名单比对,及时将遗漏的符合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二是积极主动办理。针对申请办理行动不便的对象,要主动上门帮助收集申请材料,经乡镇初审公示、残联审核、民政审定公示等程序,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三)组织开展疑似残疾人排查开展贫困人口中疑似残疾人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未办理残疾证的及时帮助申请鉴定、办理证件,对确实行动不便的及时改进工作方式,主动帮助办理证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民政、残联部门要快速启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办理工作,按照政策程序将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兑现两项补贴资金,确保残疾人基本权益。

七、新旧政策对比

《通知》对两项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就全面核查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进行安排部署。主要有以下对比。

(一)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每年随低保提标工作自然调整,历年来均有所提高,以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例进行测算,2020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领到193.5元,比2019年提高9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由原来的一级50元/人/月二级40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50元/人/月,相比分别提高20元和10元,实现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以来全省首次提标。

(二)进一步压实部门责任。进一步明确压实县级民政部门工作统筹、政策指导、对象审定、资金发放的责任;压实县级残联对象审核、业务指导、证件管理、信息录入的责任;压实县级财政部门资金筹集保障和监督的责任;压实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排查、申请受理、对象初审的具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明确各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按要求足额安排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明确各级民政、残联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残疾人两项补贴利用村(居)务公开栏、院坝会等载体,采取印发通知、主动上门入户走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人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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