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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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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黔民发〔2019〕2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由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于2019年5月27日印发,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准确理解《管理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决胜脱贫攻坚、共享同步小康的重要保障。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消防法》基础上,对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实施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养老服务行业火灾危害,切实解决民政部门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消防安全“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分6章24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为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辖区养老院、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机构、设施日常管理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工作任务。

第三章为消防安全检查,规定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检查工作要求。

第四章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定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建立考核机制,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等工作内容。

第五章为奖惩,规定了对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工作实施情况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第六章为附则。  

三、《管理规定》的亮点

(一)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的消防监管职责和工作频次。细化了《实施办法》中关于行业消防工作职责的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养老院、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机构、设施日常管理中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每年、市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县级民政部门季度要对辖区养老机构、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二)明确了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具体要求,结合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从制度建设、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对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同时规定,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养老机构,由消防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扣减或取消其床位补贴等相关国家财政奖补经费。

(三)明确了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宣传教育的具体内容和频次。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要组织辖区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同时,建立常态化的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机制,明确省、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人业务考核机制,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业务考核,通报考核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担任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职务。

(四)明确了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奖惩机制。根据《实施办法》,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养老机构、设施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养老机构、设施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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