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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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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该《实施意见》。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化养老服务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突出抓好政府兜底保障型养老、社区居家养老、社会化中高端养老三大板块,着力构建贵州养老服务产业投融资、贵州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综合信息服务管理三大平台,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为全国养老基地、世界关注的养老市场。到2020年,实现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三、主要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措施。

一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网上并联审批平台,打破部门界限,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转制为企业的,执行当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优化市场环境。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养老机构自主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是着力提升养老服务品质。抓好政府兜底保障型养老服务。大力实施发展农村养老助推脱贫攻坚行动,推进农村养老阵地建设,合理布局保障性养老机构,支持将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县至少打造一所具备照料护理失能半失能老人条件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结合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对接供求信息,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和扶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大力发展社会化中高端养老服务。打造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产业,抓好省内大中城市、旅游区养老服务业布局,充分发挥我省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民族医药资源等优势,把医疗、气候、生态、康复、休闲等多种元素融入养老服务业,建设一批集休闲旅游、度假养生、康体养老于一体的综合养老项目,大力开发怡养、旅养、康养、护养等养老服务产品,构建“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养老服务新模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鼓励各地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住房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

三是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创新。依托我省大数据优势,创新养老服务方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鼓励企业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日常辅助、康复辅具、保健器材、服装饰品、营养膳食和保健食品等老年产品用品和智能科技产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养老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发展适老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优化养老服务区域金融网点布局,提高养老社区老年公寓金融服务的可及性。

四是增强养老服务保障能力。强化统筹安排。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强化用地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强化人才培养。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向社区托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适当倾斜。强化资金保障。鼓励建立养老产业发展相关基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提高政策精准度。转变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给予适当倾斜。

四、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民政、质检等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规范化发展。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分析和政策宣传、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报道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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