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组织候选人与村(居)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提问

    [ ]  视力保护色: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其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为更好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通过《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办法”都是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两办法”均有8章42条,围绕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以及罢免、职务终止、辞职与补选等方面,立足基层实际,构建起系统完备、务实管用的村(居)委会选举制度体系。

针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两办法”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同时规定,村(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公布投票方式和日程安排;组织选民登记,审查村民选举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参选证;组织候选人提名工作,明确候选人提名方式,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等等。

关于候选人的产生,“两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

“两办法”明确了差额选举制度,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如何让基层群众充分了解候选人,更好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两办法”明确,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组织候选人与村(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关于选举程序,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受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或者户的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其他选民或者户的代表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或者户的代表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受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保障村(居)民有效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两办法”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还可在社区工作者中推选产生。

同时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关于罢免,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查看法规全文点击下面链接: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站帮助|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方式|网站年报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 xxzx@mzt.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