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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职公务员能否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答:在职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等文件规定。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由负责人担任,因此,在职公务员不能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至于在职公务员能否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上述政策文件并未作出明确限制,但实践中要根据有关政策和组织人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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