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知识库-地名公共服务
可以使用洋名、企业名、商标名作为地名吗?
发布时间:2025-12-15
来源信息:贵州省民政厅
答:不可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五)款规定,“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六)规定,“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 xxzx@mzt.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