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知识库-慈善事业
捐赠协议可以约定剩余的捐赠款项退还给捐赠方吗?
发布时间:2025-06-16 来源信息:贵州省民政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根据上述规定,捐赠财产必须用于慈善目的,不得为捐赠人牟利;如财产有剩余且未有明确约定的,应当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因此,捐赠协议不能约定将剩余的捐赠款项退还给捐赠人。

网站帮助|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方式|网站年报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smztxxzx@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