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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协议可以约定剩余的捐赠款项退还给捐赠方吗?
发布时间:2025-06-16
来源信息:贵州省民政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七条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根据上述规定,捐赠财产必须用于慈善目的,不得为捐赠人牟利;如财产有剩余且未有明确约定的,应当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因此,捐赠协议不能约定将剩余的捐赠款项退还给捐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