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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道路命名更名,是所在镇政府报民政部门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还是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发布时间:2023-09-11
来源信息:民政部官网
答:《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相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程序,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