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知识库-婚姻登记
离婚冷静期制度如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21 来源信息:贵州省民政厅
答: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先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这个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然后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从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十日的“冷静期”。在这三十日内,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单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终止离婚程序。   如果经过“冷静期”后,夫妻双方仍然坚持离婚的,双方应当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夫妻未申请颁发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终止离婚程序。

网站帮助|关于我们|网站地图|联系方式|网站年报

主办:贵州省民政厅   承办:贵州省民政厅信息中心

厅值班室:0851-85916000  传真:0851-86817949

电子邮箱:smztxxzx@guizhou.gov.cn 版权所有:贵州省民政厅

黔ICP备05000312号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3009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101

建议您使用Chrome、Firefox、360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