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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孤儿不愿意去孤儿院,又无监护人,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2-13 来源信息:贵州省民政厅
孤儿不愿意去孤儿院,又没有监护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监护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明确,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综上,孤儿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应当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其中,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根据情况机构养育或家庭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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